济南市社区矫正工作初探
济南心理卫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爸妈在线山东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 张洪涛教授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正式废止存在了56年的劳教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让“社区矫正”工作备受关注。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它是指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俗称“在家坐牢”。
中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于2012年1月10日,济南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于2013年11月22日。
一、 概念 所谓社区矫正,源于社区处遇。社区处遇(community treatment)概念起源甚早,但得到广泛承认、认可则是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晚期的英美。社区处遇(community treatment)是相对机构处遇(institutional treatment)而言的。机构处遇(institutional treatment)即传统的监禁刑罚。而所谓的社区处遇(community treatment),主要就是指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指在兼顾当地居民安全以及符合犯罪人需求的目标之下,针对本应入监服刑的罪犯,施以替代刑罚,其中包括在犯罪人工作或生活之处所实行矫正计划。
我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在法律上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参加适当的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机构还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帮困扶助,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遵纪守法,成为合格公民。 刑罚理论认为刑罚本身不是目的。国家采取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作用。刑罚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从早期的残酷刑罚转向更加人性、更有教育意义的方法。社区矫正从7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社区矫正有着多方面的益处,它可以使罪犯的家庭、工作等不受到影响,国家为此投入的资金远远小于对监禁投入的资金。 二、 社区矫正其本职功能为矫正,不能因为其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而忽视其矫正的本质。因此评价社区矫正的根本标准应该看其是否能够有效矫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促进其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一般是通过对罪犯的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和控制等手段对罪犯进行矫正的。 a)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罚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过程,首先体现为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将确定的刑法义务落实到犯罪人的身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惩罚即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为矫正对象设立的义务,一般包括:接受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设立义务的目的在于,使罪犯感受到犯罪之后所受到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 社区矫正惩罚力度显然比自由刑轻很多,其适用的对象相对也有限,一般限于在社会上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在我国,以社区矫正的方式服刑的罪犯,包括五类:被判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
b) 社区矫正中教育和感化
社区矫正的教育是对矫正对象实施有目的、有计划的积极的系统性影响活动。社区矫正的感化功能是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与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 矫正组织的教育一般包括法制教育、社会劳动、道德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通过教育,矫正对象可以提高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谋生技能,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合格公民。同时,矫正机关在生活学习工作中,给予矫正对象以人文关怀,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燃回归社会的热情。这也符合我国传统“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刑罚思想。
不可否认社区矫正在教育和感化功能上的设计是正确的,但是和实践的差距也是存在的。尤其是社区矫正的资金支持方面,在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恐怕教育和感化仍然是纸面的东西,“落地”较难。而有些经济发达省份如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年能够达到2000元标准。
c) 对矫正对象的塑造。
社区矫正的塑造功能主要是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刑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属性并没有因此而完全灭失,仍不同程度的具有人的责任、尊严、荣誉、对成功与成就的追求等基本属性。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环境中,使他们脱离不了自己的家庭,能够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的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社区矫正是不脱离社会的刑罚,可以让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惩罚、矫正人格。相对而言,社区矫正给了罪犯在社会服刑的机会。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并非以犯罪为生,没有真正形成犯罪人格,社区矫正对他们尤为重要,避免了进一步沾染恶习的可能。在避免了监狱监禁对人格影响的同时,矫正对象需要家人、社区以及社会工作者对其人格的影响。
d) 对矫正对象的治疗
社区矫正的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
犯罪的心理原因往往是犯罪的根本原因,真正做到对罪犯的矫正就应当从心理入手进行矫正、治疗。 在实践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情况的认知主要是通过社区矫正对象填写的心理测试问卷。这样一份问卷,决定着矫正对象今后的分级管理情况。曾经接触过心理测验或曾经服刑人员在监狱中做过此种问卷,且监狱中的心理调查问卷比社区矫正问卷要复杂许多,所以其不但已经对问卷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而且可以说是应对自如。其后果是曾经服刑人员往往比初犯要取得好的成绩,逃脱严格的管理。所以,社区矫正虽然是一个基层工作,但是罪犯的心理问题却是一个高深的心理社会课题,所以心理治疗并非一般人可以胜任的工作。而且,在对犯人进行管理的过程,就是工作人员和犯人心理上较量、博弈的过程。一些年轻的同志,在刚刚进入工作岗位没有工作经验的时候,很容易被罪犯的心理控制。他们通过隐瞒、欺骗、威吓等手段,对司法行政人员的心理施加影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此,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治疗,必须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要对罪犯心理病症“询证矫正”。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犯罪意识的形成分为先天的生理、心理上的需求,和后天学校家庭的教育、以及社会偏向给人的影响等。多元化的原因形成了罪犯的犯罪心理,不是统一的问卷可以诊断不是普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把握掌控的,这个岗位需要丰富的经验和相应的心理学知识背景。 e) 对矫正对象的控制 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对矫正对象的控制包括监管组织对其的控制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社区矫正并非剥夺矫正对象的自由,因而管理相对是宽松的,而宽松的刑罚是罪犯的可乘之机。矫正对象的义务仅限于定期的汇报、公益劳动、学习等。而且由于一个基层司法所管理的矫正对象过多、经费紧张等原因,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并不能有效地完全了解每个矫正对象的动向。 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控制主要表现在社区公益劳动和定期报道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除不能行使相应的政治权利外,与普通公民没有区别。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情况也对管理有较大影响。比如惯窃犯置于社区,其社会危害性难以消除,一旦失控,矫正将变成为其提供犯罪条件,造成再犯的因素。
司法所是矫正对象的主控机关,公安、综治办、民政等机关协助司法所工作。司法所虽然是主要负责机关,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司法所足以控制矫正对象的权力。其对矫正对象的约束仅仅表现在档案管理,综合评价。比起美国假释官可以对假释犯的住宅进行搜查来,我国社区矫社区矫正对象控制要宽松许多了。
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控制基于社区,社区建设是与一定的行政区划相结合的。在城市,随着高楼大厦的崛起,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乃至门对门的邻居,都可能是“熟悉的陌生人”。人们之间缺乏交流,互不了解,居委会的大部分职能被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所取代。将犯罪分子置于这样的社会监督下无异于放任自流。而主管机关只能做到材料转接、入户登记、建立档案等程序上的工作,实际的矫正等于没有实施。另外,大量流入城市的外来人口,始终处于边缘状态,对他们的矫正难以实施。 相对于城市,一方面有些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真正能协助主管机关做好矫正工作的村委会较少,另一方面,由于其人口流动性小,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家族观念很强,宗族观念根深蒂固,这造成两种情况:一,被矫正人员的罪犯身份为所有村民所知,倍受人们唾弃,精神压力大。甚至其家庭成员也会遭牵连受到歧视。对于他们来讲,社区矫正要比监狱的监禁还要“严酷”。二,被矫正人员也可能依靠家族势力,不服监管,继续作恶。以上两种情形都无利于矫正目的的实现。
三、重视社会力量的作用:社区矫正主管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工作实施过程中社会力量的作用应该得到立法支持。中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许多条款如“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应该立法启用能够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参与到这项宏大的政府法制工程中。
例如,在我市,“济南心理卫生协会”作为济南市专业正规的社会服务组织,是由济南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企事业管理心理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推动济南市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济南市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济南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企事业管理心理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心理卫生教育、心理健康宣传、心身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心理培训等,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大力开展“心理健康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军(警)营”等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维护和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道德水准,预防心身疾病,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从而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和道德素养,为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从济南心理卫生协会的专业组成及服务职能来看,具备参与济南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分布于全市各行业、各社区的心理卫生工作者可以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面、专业、全程、多层次的心理辅导、心理矫治工作,以及传统文化教育、社会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由于协会心理专家的身份职业较易被矫治对象接受,可以增强教育转化的依从性。协会专家资源丰富,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可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需求。协会机构管理规范,可以有序承接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有效补充“社区矫正专业人员不足”的缺憾。协会上级主管机关为“济南市科协”,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参与政府指令性工作可信度高。协会自我管理正规合理,将会成立专门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协会“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总之,在中央关于“加大社会组织有序承担政府职能工作”精神指导下,济南心理卫生协会愿意充分发挥协会的专业优势,在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科协领导下,积极参与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为“法制济南、和谐泉城”做出应有的贡献。 |